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P54)
1.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
格的人员,或者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
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2.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
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
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