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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郑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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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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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资物只能是所有权而不能是使用权。(包含已使用的使用权和接收的技术使用权)
2.出资物只能是专利权人,不能增加人也不能减人,非专利可以根据企业的股权架构方案设定出资人并且以文件的形式将产权固定下来。
3.同一项知识产权不得对多个对象出资.
4.评估结论与拟增资额要保持基本,不允许高值低入。
5外方技术出资:在所在国申请了专利权、而在中国未申请专利保护。只能以非专利形式出资并在出资前报外管局、商务局等审批机构备案。
6用于出资的技术与主业的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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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弘耀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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