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盖章是指一国外交、领事机构及其授权机构在公证文书或其他证明文书上,确认公证机构、相应机*关或者盖章机构的**一个签字或者印章属实的活动。由于领事盖章的特殊作用,可以形象地将其比喻为发给涉外文书的“签证”。
提交需盖章的各类单证一律用打字机缮制,手写无效。并要求做到清洁、完整、有效、凡修改处要盖申请单位校对章(每份单证使用校正章不得超过三处),提交时应注明各单证需盖章的份数。
盖章文件需要加手签的,应提供有效依据(如L/C等)。
所有单证盖章须在贸促会留底一份,留底的可以是影印件。
通常盖章的资料有:产地证、 商业INV、装箱单、合同、报关单、营业执照、提单、等各类商业文件送各国领事馆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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