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公证法》的有关规定,涉外公证/书只能由涉外公证处出具。在证词、格式及用纸等方面都有专门规定,而且必须有相关外文译文。普通公证/书不能申办大使馆加签,也不能送往国外使用。
涉外公证/书必须办-理大使馆加签吗?
一般情况下,我国内出具的涉外公证/书在送往国外使用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大使馆加签。
目前,加拿大、日本等少数国家对我国文书免除大使馆加签。美国、法国等国免除我国部分种类文书的大使馆加签。但如上述国家的有关主管机*关仍坚持要求文书办-理大使馆加签的,则应按其要求办-理大使馆加签。
A省(区、市)公证处或其他机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或其他文书,是否可以到B省(区、市)外办申办大使馆加签?
答:不可以。由于外交部委托可办-理大使馆加签的省级外办只掌握本省、区、市内涉外公证处或其他出证机构的签字或印章备案,对其它省份出具的文书不便核实真伪,不能为其办-理加签。因此,当事人应到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有关事实发生地的涉外公证处或其他机构申**/书或其他文书,并到该公证处或其他机构所属省级外办申请大使馆加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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