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我国内地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送国外使用前,一般应先由盖章处或外交部委托的外国驻华大使馆领区内省级外事办公室办-理大使馆盖章,再由文书使用国驻华大使馆或大使馆办-理大使馆盖章。
我国内地文书送国外使用,只办-理外国驻华大使馆的大使馆盖章可以吗?
答:不可以。因为外国驻华大使馆不掌握我国国内公证/书或其他文书出证机构的签字或印章备案,难以核实文书真伪,所以要求文书必须先经盖章处或外交部委托的地方外办盖章,而后外国驻华大使馆再确认盖章处或地方外办的印章、签字属实。
随着中国对外经贸往来的日益频繁,越来越多的企业向国外出口商品,开展经贸合作,其中,衍生大量的票据、证明等文书往来,中国与国外文书真实性的采信与法律效力问题成为一个重要课题。大使馆盖章作为国家之间的文书推介活动,可通过对有关公证文书和商业文书环环相扣的确认,有效避免文书接受国因怀疑签字或印鉴的真实性而拒绝接受文书。可以说大使馆盖章是企业出口可少的“通行证”。要想获得这个“通行证”,除了要办-理外交部认证司的盖章手续外,同时还要办-理外国驻华大使馆的盖章手续。有了大使馆盖章这个“通行证”,企业的文书才能与使用国当地的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才能在使用国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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