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我国内地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送国外使用前,一般应先由双认证处或外交部委托的外国驻华领馆领区内省级外事办公室办-理领馆双认证,再由文书使用国驻华领馆或领馆办-理领馆双认证。
我国内地文书送国外使用,只办-理外国驻华领馆的领馆双认证可以吗?
答:不可以。因为外国驻华领馆不掌握我国国内公证/书或其他文书出证机构的签字或印章备案,难以核实文书真伪,所以要求文书必须先经双认证处或外交部委托的地方外办双认证,而后外国驻华领馆再确认双认证处或地方外办的印章、签字属实。
随着出口主体多元化,贸易方式多样化和单据形式种类复杂化,为了维护广大申请单位的切身利益,减少贸易磨擦,限度地降低风险,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将价格类、特殊商业INV等单据(证)划归以商事证明方式予以双认证。
涉外商业单据 主要包括:
1、商业INV(限于L/C结汇且Invoice中不含任何“承诺性、性”条款);
2、重量单;
3、装箱单;
4、提单;
5、各类运输证明(如船证明等);
6、保险单;
7、其他用于结汇的单据或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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