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我国驻外领事馆不掌握国内公证处或其他出证机构的签字或印章备案,不便核实文书真伪,因此原则上不受理国内出具的公证/书或其他文书的双认证申请。当事人应将文书送回国内,按正常程序补办双认证处或外交部委托的地方外办的领事馆双认证和文书使用国驻华领事馆的双认证手续。
一些领事馆双认证的个别要求:
*巴基斯坦领事馆涉及金额的商业文件不予双认证;
*哥伦比亚领事馆要求授权书必须和营业执照一起双认证;
*科威特领事馆要求Invoice必须与产地证及白色产地证一起双认证
蓝色产地证必须与白色产地证一起双认证
*利比亚领事馆单认产地证需附正本Invoice,按Invoice金额收费;
*印度尼西亚领事馆在办-理药品、**器械、**、化妆品类的文件时,需提供生产许*可*证、销售证/书、GMP证/书、营业执照、授权书、产品承认说明;
领事馆双认证的概念: LEGALIZATION BY EMBASSY OR CONSULATE领事馆双认证,又称“领事馆双认证”。
领事馆双认证的历史沿革:领事馆双认证制度是随着国际商业往来的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的,具有悠久的历史,在对外交往和文书流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50年代初,阿拉伯国家联盟决定对以色列进行经济制裁,并同时抵制与以色列有经贸业务往来的外国企业。为此,阿拉伯国家对向其出口的货物所涉及的单据,要求有阿拉伯国家驻该国的使(领)馆予以领事馆双认证,主要是证明出口商品与以色列无关。从此,领事馆双认证业务得以在我国开展。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一些南美国家和部分欧洲国家对我国向其出口贸易也相继实施了领事馆双认证制度。目前,世界上还有个别国家还未与我国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但是民间的商业往来仍很频繁。随着中国对外交往的不断扩大和中国国际地位的提升,一些国家还单方面免除了中国境内文件送往该国使用的领事馆双认证,这些国家有美国、日本、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 在国际贸易中,对出口商的商业单据和文件以及其他机构的涉外文件由外交部、领事馆机构加以双认证这已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做法。同时,领事馆双认证不仅仅是一种国际惯例,而且在不少国家中是以法律的形式来加以规定的。更为重要的是领事馆职能的一个体现,它不仅涉及到贸易问题,还涉及到国与国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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