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许多国家和地区出于保护本国市场的需要,纷纷制定了严格的贸易保护政策,要求我国出口企业所提供的涉外商业单据和文件,需经该国驻华领事馆盖章,才能在进口国办-理通关结汇手续。领事馆盖章不仅仅是一种惯例,而且在不少国家是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的。经过盖章的单据和文件具有域外使用的法律效力,为使用国有关当局所承认。
为什么要办-理领事馆盖章? 领事馆盖章的目的是向使用文书的外国机构证实文书的真实性,避免因其怀疑文书上签字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使用。比如说,国内公证处出具出生公证/书,当事人如果不办领事馆盖章直接拿到A国使用,A国主管当局无法核实这份文书的真伪,因此将拒绝接受,A国当局会要求当事人将文书经过A驻华使(领)馆确认。而A国驻华使(领)馆也没有中国内公证处签字或印章备案,难以核实文书本身的真伪,因此又会要求文书先经中国官/方机构盖章,证明有关文书证单位的印章及官员签字属实,然后A国驻华使(领)馆再确认中国官/方机构的印章、签字属实。此后A国主管当局才会接受此文书。
外交部认证司和领事馆盖章
对申请单位提交代理的单据文件审核后,对于可以办-理领事馆盖章的单据(如产地证)和官/方机构、公证部门出具的文件(例如商检局出具的商检证、动植物检疫局出具的动植物检疫证明等),可按要求直接送外交部认证司进行盖章。对拟办-理的领事馆盖章,属于贸促会盖章范围的单据文件,如:INV、提单、屠宰证、商检公司出具的商检证、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等,先由贸促会直接加盖单据证明章予以盖章,然后送外交部认证司盖章。对于需制作国际商事证明书的,先交中国贸促总会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再送外交部认证司。
在领事馆盖章中,由我国外交部认证司对单据文件行盖章是外国驻华领事馆盖章的先决条件。作为领事馆盖章的前提和必经的程序,我国外交部认证司的盖章是代表国家对涉外商业单据文件进行审查。因此,对于需要领事馆盖章的单据文件在外国驻华领事馆盖章前,必须先由我国外交部认证司盖章,而不得直接交领事馆盖章。
外交部认证司办妥盖章后,由外交部驻外机构服务中心送外国驻华领事馆办-理领事馆盖章。
那里可以办理瑞士领事馆盖章投标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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