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我国内出具的涉外公证/书在送往国外使用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领事签章。
目前,加拿大、日本等少数国家对我国文书免除领事签章。美国、法国等国免除我国部分种类文书的领事签章。但如上述国家的有关主管机*关仍坚持要求文书办-理领事签章的,则应按其要求办-理领事签章。
尚未与我国建交的国家,其领事签章如何办-理?
目前可以参考以下三种办法:⑴征得进口商同意,找第三国的驻华使(领)馆代为签章;
⑵仅由外交部认证司对文件进行签章;
⑶与进口商协商,由贸促会出具证明,证明进口国目前在中国尚无领事,为此要求给予免认单据文件的待遇。
领事签章与我们工作生活中的很多活动都息息相关。但是这样一个简单的例子,其实已经生动地体现出领事签章的作用。试想一下,如果国内出具的文书没有经外交部和驻华领事签章,那么这本文书在国外使用时,国外的相关机构必然难以辨别其真伪,进而可能拒绝接受这本文书,这样就会给文书持有人在国外的工作和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办-理领事签章**主要的意义就在于使国外的相关机构能够确认并接受我国内出具的文书,使之在国外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这也就是为什么在上述案例中,那些为申**而递交的材料必须先经过领事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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