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十四条规定: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次展出的;
(二) 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次发表的;
(三)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如果您的情况满足《专利法》十四条款的规定,那么您无需担心先发表的论文会成为在后提交的专利申请的“障碍”。
但请您注意,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时间要求:申请日(有权的指权日)以前6个月内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次发表。
(2)会议要求: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
(3)手续要求:在提交专利申请时提出声明(提示:在请求书中勾选9项“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栏”),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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